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条件
优化队伍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条件优化队伍结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新调入人员,除符合《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6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办〔2012〕91号)和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直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员调入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少数民族干部可放宽至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三)从市内各县(市、区)转任公务员的,必须在县级机关或乡镇级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入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少数民族干部可放宽至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三、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任用、交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调配(流动)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职位(岗位)或专业特殊难以招引人才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及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后,新调入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要求,可放宽到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此类人员从严掌握,并需通过公开招考或遴选方式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