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润基、池杏华:
因清远市北江一路(清辉路至东环路)道路工程项目占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同意清远市政府整体收回土地及接受补偿方案的申请》 ,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80号),依法收回你们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清远市国用(2008)第00332号,其中1442.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