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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2-02 16:00:00 来源:市政府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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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11〕12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平稳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五险捆绑)

(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按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计征。最低缴费基数从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按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月征缴。从2011年7月起,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二)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四)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合并征缴。两个险种合并缴费比例为1%。按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24元)为征缴基数,由用人单位逐月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允许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一)高危、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建筑行业按清劳社〔2008〕44号文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企业单位中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本市的企业里还没有建立社保关系(没有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农民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定,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四)企业经营出现年度亏损的,允许企业在下一年度申请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具备资质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会议决定书;农民工个人同意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确认书。

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待遇计发按国家、省、市现行的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作为医疗保险的一个特殊病种处理。

四、本市以前发布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文件,凡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如果国家、省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出台了新的政策及《社会保险法》执行时,与本文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出台的新政策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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