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8-07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八届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已经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清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全省第一批全面建立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的3个先行地区之一,已于2025年1月顺利全面完成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根据中办发〔2024〕58号文规定“涉及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有关履职事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拟按程序调整镇(街道)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将涉及行政处罚有关收回事项执法主体调整为对应上级部门。按照“收回与下放程序一致”原则,清远市人民政府对部分专业技术性强、执法对象少、认定困难、属于中央编办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已失效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收回。

  二、起草过程

  需收回的256项执法事项由各街镇先提出初步意见,制作成本单位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即附件1《清城区收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该《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作为《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的其中一个清单,通过“三上三下”听取意见,经省、市党委编办审核同意后,由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八届第110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涉及政府履职事项已经清城区政府、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于2025年1月26日一并印发。由此形成附件1《清城区收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附件2《清城区保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于2025年5月经清远市八届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附件1《清城区收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涉及住建领域的18项、水利领域的9项、农业农村领域的32项、文广旅体育领域的26项、卫生健康领域13项、市场监管领域43项、城管执法领域的23项、自然资源领域的85项、林业领域的7项。

  附件2《清城区保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涉及住建领域的6项、水利领域的6项、农业农村领域的7项、城管执法领域的49项、林业领域的4项。

  (二)工作要求

  一是自2025年6月1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街道不再行使。

  二是各乡镇街道在2025年6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是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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