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8-15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文件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对《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修订完善,形成《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共有五大内容:1.奖励对象;2.奖励补助标准、支付方式;3.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4.其他事项;5.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其中规定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申请支付和发放方式均与省《奖励办法》的规定一致,奖励补助标准高于省标准20元/人/月。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对文件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2.在保持奖励对象范围总体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省的补充通知及相关复函,将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纳入奖励范围,将收养子女影响领取奖励金的表述删除。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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