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1500
联系电话:0763-3378042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清远市石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600吨汽车配件、81吨摩托车配件、7吨安防设备配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 清环〔2020〕13号 | 2020年2月 10日 | 清远市石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区龙湾电镀定点内 |
2 | 关于《清远市绿能环保发电项目(清远市清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 清环〔2020〕31号 | 2020年2月10日 | 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天堂山国营林场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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