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检测及监理等企业:
为贯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20〕3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结合我局《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清建〔2020〕7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印发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的内容
详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检查内容,检查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
从即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检测及监理等企业应参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专人负责跟踪整改,并形成工作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抽查督导
从即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人员按照省住建厅通知要求对辖区建筑起重机械所涉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并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贯彻《通知》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报送我局。
(三)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及建筑起重机械实体监督抽查
2020年8月至11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抽查督导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采取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检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2020年上半年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方式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实体专项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下达停止使用通知,采取断电等措施封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应责令及时予以拆除。
(四)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执法检查。一是依法从严查处不履行安装告知程序、不按规定验收后使用、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非法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危害设备安全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大对监督抽检不合格设备的处罚力度,根据起重机械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对问题机械实施分类处理,具体措施可参照《关于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报》(清建〔2020〕60号)中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分类处理表”。三是对发现工程参建各方及有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要主动向同级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移送线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要根据“两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开展情况督查与报送
根据工作要求,下半年我局将视情况在全市在建工程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实体专项检查工作及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
请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30日前报送至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于12月前详尽报告落实《通知》要求的工作进展。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7日
(联系人:谢裕民,联系电话:0763-3862406,邮箱:qyaqjd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