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志坚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太和镇滨江路79号金声花园B区101#、102#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分别为C5169440、清新国用(2006)第015334号,权利人:刘志坚,房屋建筑面积:243.53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243.53平方米,土地面积:30.3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坚
申请人刘志坚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太和镇滨江路79号金声花园B区101#、102#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分别为C5169440、清新国用(2006)第015334号,权利人:刘志坚,房屋建筑面积:243.53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243.53平方米,土地面积:30.3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