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清远市集有(2012)第1712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自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