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海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北坑上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1900920号,土地使用者:陈海清,土地面积:146平方米,四至:东至陈祯祥宅(距2.1米);南至陈水强宅(距1米);西至陈森荣宅(距2.1米);北至陈卓兴宅(自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海清
申请人陈海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北坑上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1900920号,土地使用者:陈海清,土地面积:146平方米,四至:东至陈祯祥宅(距2.1米);南至陈水强宅(距1米);西至陈森荣宅(距2.1米);北至陈卓兴宅(自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