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永强、麦耀强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中南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1100330号,土地使用者:麦永强、麦耀强,土地面积:138平方米,四至:东至麦牛宅(距2.2米);南至麦振生宅(他垟);西至麦新福(距2.2米);北至麦镜流宅(距2.2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麦永强、麦耀强
申请人麦永强、麦耀强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太平镇中南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31100330号,土地使用者:麦永强、麦耀强,土地面积:138平方米,四至:东至麦牛宅(距2.2米);南至麦振生宅(他垟);西至麦新福(距2.2米);北至麦镜流宅(距2.2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麦永强、麦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