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清远市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5年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现制定《清远市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5年年度实施计划,请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进一步优化的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目前清城区建设方案已获省通过,其余县(市、区)待省批准后将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快速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稳定在75%以上。各县(市、区)建成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50%以上的建制镇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各中心镇,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的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市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点7个以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完成2条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完成省下达的599家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减排治理设施建设,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8%和10%的目标。全市开展2项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16个。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标志牌,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动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监管工作。(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监督,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县级农村供水行业管理,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经费,完善工程建后的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如期发挥效益。加快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稳定在75%以上。(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监督,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完成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提升农村水质监测能力,力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测实现100%覆盖;逐步探索农村水质监测数据的发布机制。(市卫计局组织、协调、监督,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源治理。
4.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县(市、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全部建成“一县一场”,逐步实现“一镇一站”、“一村一点”配套设施,各县(市、区)具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建立县域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村庄保洁覆盖面达到5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达15%,50%以上的建制镇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市住建局组织、协调、监督,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摸底调查,制订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措施和方案。力争各县(市、区)中心镇、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的建制镇、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建制镇基本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监督,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6.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费制度和处理运行的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市住建局、市水务局按职责组织、协调、监督,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建设活动较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推进村庄整治,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坑塘河道疏浚等工作,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按职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8.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以奖促治”,扎实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全市完成7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点建设。(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按职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9.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展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农村水系治理、河道清淤疏浚、生活污水处理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为重点的小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优先开展人口多、耕地多、产值高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着力恢复河道功能,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全市完成2条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强化农业污染治理。
10.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加快推进畜禽养殖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治污设施,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统一处理,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散养户的污染防控。完成省下达的599家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减排治理,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肉鸡养殖场、存栏量10000只以上的蛋鸡养殖场、存栏量100头以上的奶牛场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养殖废旧物资弃物全部农业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局、市环保局按职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1.大力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各类生物、物理病虫害防治技术,提高施肥施药效率,降低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食品安全。(市农业局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开展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12.加强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档案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分级管理地块名册。实施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市农业局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3.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耕地修复试点示范。各县(市、区)加快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推进清城区龙塘镇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修复,完成1项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监督,市农业局参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强化工矿企业监管。
14.严格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重污染行业向农村转移。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检查,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会同公检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落实)
15.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完成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提升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水平。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促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推进“矿山复绿”行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力争“三区两线”范围内的重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市国土局组织、协调、监督,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推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
16.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结合农村连片综合整治成果,完成16家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任务。(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7.建设美丽宜居村镇。继续推进宜居示范村镇、卫生村镇及美丽乡村评选认定工作,加强镇村基础设施和整体风貌建设,突出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弘扬岭南传统建设文化,建成村容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和特色突出的美丽宜居村镇。到2015年,全市建成美丽乡村庄184个,卫生村153个、卫生镇6个。(市农委办、市卫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加强基层环境能力建设。
18.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继续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实施《2015-2020年广东省农村环境监测方案》,逐步建立我市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选取1个村庄作为动态村庄开展监测。(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监督,各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办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年度实施计划,细化任务,明确目标以及分工,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推进各项工作,特别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督导,确保2015年年度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督办落实。
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督办,对实施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通过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三)及时上报实施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请于2015年10月底将本年度行动计划完成进度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汇报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