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管理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30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政策背景和依据

  2021年4月和9月,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共同保障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下称谈判药品)供应,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双通道管理工作,保障参保群众对谈判药品临床需求。9月14日,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推动通过处方流转保障谈判药品“双通道”在我省全面落地。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定〔2020〕4号)等国家和省政策文件,我市在9月17日推出了线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复诊处方流转,为“两病”患者提供足不出户网上问诊和医保支付、药店取药或送药到家的服务,打通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门诊特定病种购药渠道。

  因此,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和处方流转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互联网+”医保服务覆盖更多的医院、药店及病种等实际情况,我市制定《关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管理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以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管理,明确责任单位,科学有效管理处方流转,保证谈判药品“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在我市落地实施,提高流转药品的可及性和安全性。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按照严格管理、保证供应、待遇适度、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思路,《实施细则》包含6方面的内容。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的政策依据以及纳入我市“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管理的医药机构、药品目录范围等。二是药品和处方流转管理。包括医药机构流转处方管理、流转药品供应和存储要求等。三是药店评估和动态管理。明确定点联网零售药店管理范围、申报条件、评估流程和退出机制。四是医保结算支付和药品价格。明确通过“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的药品医保支付政策、结算方式和药品价格。五是部门职责。明确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六是附则。明确了有关事项。

  三、主要亮点

  (一)对定点联网零售药店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普通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上,一是信息化方面要求定点联网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二是药品管理方面要求定点联网零售药店须具有冷链药品配送服务能力,能够按用药需求及时提供市内送药上门服务。同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要求定点联网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二)统一支付政策。对于纳入“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联网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保障患者合理待遇。

  (三)明确流转药品价格。定点联网零售药店出售处方流转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处方流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价格。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联网零售药店实现“一站式”结算。

  (五)推进“互联网+”药品流转服务。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联网零售药店通过“互联网+医保”平台实行药品流通,提供“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服务,实现“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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