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城市照明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服务于交通安全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美化了城市容貌,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由城市景观照明而营造的城市夜景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时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2014年印发的《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清城管〔2014〕46号)已超过5年有效期,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有必要进一步对《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三、起草修订过程
2020年6月29日,《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5个单位回复了意见,其中,佛冈县政府提出1条意见,清城区政府提出3条意见,清新区政府提出1条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提出1条意见,阳山县城管局提出4条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我局根据各单位修改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0年7月28日就《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第二稿)》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均无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3日,我局通过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对《清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办法》经市城管局2020年第13次班子会研究决议通过,现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四、《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城市照明的概念及定义、职责分工、建设经费等。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及工作具体要求、设置范围、资质或资格要求、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的管理、设置技术准则、临时照明设置、“三同时”、施工管理、验收及接管、移交管理的要求及条件、设置要求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 节约能源,对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监控和管理、节能环保工作、节能要求的具体落实、节能减排的宣传推广、教育保障措施、能耗考核、节能工作具体方式及要求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 维护和管理,对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维护和管理主体及相关费用、维护单位工作职责要求、维护管理职责及维护标准、运行维护费用、安全距离保障以及与绿化协调、保护措施、节能管理、启闭及借用的管理、禁止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机制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明确行政处罚主体,明确未履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维护标准、违反城市照明设施保护措施规定、违反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禁止行为规定、阻碍执行公务、管理人员违法等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明确《办法》的执行时间及旧办法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