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应急〔202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清远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清安监〔2006〕120号)等十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实施,以进一步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十件)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清远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清安监〔2006〕120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烟花爆竹(批发)网点布点规划意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人员职责分工〉、〈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用章制度〉和〈清远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清安监〔2006〕155号);
3.《印发清远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点规划意见的通知》(清安监〔2006〕181号);
4.《关于印发〈清远市2010-2014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点规划意见〉的通知》(清安监〔2010〕39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清安监〔2009〕56号);
6.《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安监〔2009〕105号);
7.《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通知》(清安监〔2010〕136号);
8.《关于印发新版〈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通知》(清安监〔2013〕129号);
9.《关于加强加油站许可工作的通知》(清安监〔2012〕75号);
10.《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清安监〔2012〕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