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需对《清远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清安监〔2006〕120号)等十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废止〈清远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等十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主要对《清远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清安监〔2006〕120号)等十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实施,以进一步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