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9031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医保〔2019〕27号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衔接,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及在本人选定的定点门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及已明确由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线以下、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自负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完善并统一全市“二次救助”待遇水平
二次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救助的范围为上述对象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及普通门诊费用中,经医疗救助后的个人支付部分。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全额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60%进行救助;
(三)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置二次救助年度支付限额,其他救助对象二次救助年度限额为3万元。
三、明确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标准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它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待遇标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规范普通门诊转诊费用结算方式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人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方可纳入救助范围,如需转诊,须由其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转诊登记并明确转入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逐级上转,在转入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转出医疗机构录入信息系统进行结算。
本通知与《清远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及“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清医保发〔2019〕3号)同步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同级医疗保障局反馈。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