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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2-23 15:58: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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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G2021003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清府〔2021〕8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清远市荣誉市民标准》同时废止,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的礼遇以《清远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219



清远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授予外国籍人士、华侨、台港澳同胞以及国内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

第三条  授予清远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支持我国和平统一事业,拥护“一国两制”方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清远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乡村振兴战略“入珠融湾”战略、广清一体化建设工作等重大决策部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促进本市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促进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友好城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范围内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抗御大灾大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办理程序:

(一)推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均可推荐清远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清远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材料,向清远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清远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提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推荐单位应当在15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议。清远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后,依照程序将有关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表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对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荣誉奖章。

第七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荣誉市民证书和荣誉奖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八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清远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进出清远市各客运口岸,检查单位给予优先检查通行的礼遇;

(四)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五)本人及随行人员可以免费进入清远辖区内国有的风景名胜区;

(六)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落户我市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依法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七)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其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八)本人可以在指定的市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荣誉市民可按高层次人才标准在指定的市级医疗机构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九)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清远市荣誉市民的日常沟通和联系,适时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考察活动,定期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第十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因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违法犯罪或有其它严重损害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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