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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时间:2021-02-23 16:23:0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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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目标

(一)政策背景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人士,2002年市政府印发《清远市荣誉市民标准》(清府〔2002〕59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情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急需出台新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

(二)目标及任务

进一步明确荣誉市民的授予范围、授予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对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礼遇、加强与荣誉市民联系、荣誉市民证书、奖章签署印制、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和终止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推动我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广东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3〕16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粤厅字〔2019〕134号)、《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案)》(2018年8月3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授予范围(第二条)、授予条件(第四条)、推荐和受理主体(第五条、第六条)、授予程序(第六条)、荣誉市民享受礼遇(第八条),以及对加强与荣誉市民联系(第九条)、荣誉市民证书签署及荣誉奖章印制(第七条)、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和终止(第十条)、施行时间(第十一条)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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