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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09-20 17:27:4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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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清府办〔202234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修订)》业经八届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6


 

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修订)

 

为深入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降低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药品集团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实现药品集团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一)全盘谋划,整体推进。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实施药品集团采购模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积极参与广州等地市联盟集团带量采购。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二)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主体资格。参与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按照“质优价廉,确保供应”原则,依照相关政策的工作指引,在采购平台进行交易。

(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发挥“互联网+”在药品采购中的作用,确保药品供应价格、质量层次等公开透明。

二、工作目标

(一)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集约化、智能化、阳光化,进一步提升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基础输液、国家医保谈判药、市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重点提高边远山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保障水平,实现全市范围无差别配送。

(二)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通过实施集团采购后,使全市参与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成本同比下降达到预期目标,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提高线上及时支付率。通过完善我市集团采购药款结算管理机制,强化对采购资金的统一监管,确保及时回款,进一步畅通药品采购各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四)降低药品集团采购廉政风险。通过优化药品采购、药款支付、配送途径等,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在医药购销领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实施对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四、工作措施

(一)实行药品集团采购模式

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完成药品交易。

1.医疗机构可以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为单位实施药品集团采购。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自主统筹内部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

2.医疗机构对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可备案自主采购,但不能超过全年采购金额的5%。

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医院制剂等,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采购。

3.探索以市为单位集中带量采购。将没有纳入国家、省和地市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但我市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的“孤儿药”、短缺药或用量相对较少的药品通过委托第三方集中带量采购或议价后,在采购平台直接挂网交易。

(二)保障药品供应和药款及时支付

1.建立配送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1)委托采购平台接受药品配送企业自愿配送清远地区报名申请。

2)经采购平台确认符合条件的药品配送企业与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向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信用承诺书、企业规模、供应配送服务能力、供应保障储备能力、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等保障供应资料,同时自愿作出违约失信的惩戒措施,确保药品供应和及时配送。

3)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药品配送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通过采购平台予以公布,供各医疗机构选择。

4)医疗机构应及时向采购平台或医保部门反馈配送企业疑似违约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违约行为的配送企业,第一次予以提醒;第二次由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约谈;第三次将违约信息提供给省级医保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违约配送企业若能积极整改并作出履约承诺,医保部门可协助其进行信用修复。

2.建立银行担保机制

医疗机构自主选取担保银行,并与担保银行、采购平台签订结算服务三方协议,当医疗机构未按时结算药款时,由担保银行代为支付,以确保及时支付药款。

3.建立药品集团采购周转金制度

1)已签订结算服务三方协议的医疗机构取得担保银行授信额度后,可向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申请预付不超过一个月的周转金(上年度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总额÷12)用于药品采购。

2)周转金拨付由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选择担保银行、上一年度线上采购率、线上及时支付率,结合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决定,专款专用。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年终清算时,药品采购周转金纳入当年已预付总额合并进行清算。

3)新增医疗机构从签订《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年后,签订结算服务三方协议并取得担保银行授信额度的按规定申请药品采购周转金。

4.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疗机构提前支付药款。

5.探索由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

(三)强化集团采购风险管控,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

1.通过采购平台获取相关监管信息,开展采购信息分析。

2.加强对集团采购药品质量的监督,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确保药品供应及时、质量安全。对未按照合约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医药安全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清远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

(四)建立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制度。医疗机构执行本方案的情况列入医疗保险基金年终清算考核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

五、组织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清远市药品集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我市药品集团采购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适时调整工作方案;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管,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医保资金监管,按照药品集团采购资金需求在医保基金结算框架内进行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协助推进药品流通配送改革。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保障药品供应以及质量安全。对疑似违规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通报同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对经查实确属违规采购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督导评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全过程的督导评估,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调整药品集团采购相关政策。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药品集团采购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9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具体解释。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的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新的相关规定执行。我市药品集团采购业务规则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进行调整。2019年出台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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