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清府〔2023〕46号
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深入评估。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技术性强、执法对象少、认定困难、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更高效等原因不宜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共57项,现予以收回。
自2023年12月1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街道不再行使。各乡镇街道在2023年12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