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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06 19:51:0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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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八届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已经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的工作要求,我市开展对下放给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深入评估,经评估对部分专业技术性强、执法对象少、认定困难、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更高效等原因不宜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收回。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们组织各地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299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深入评估,综合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对部分专业技术性强、执法对象少、认定困难、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更高效等原因需要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共57项,形成《清远市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公告》。

  三、主要内容

  (一)收回的事项共57项,其中自然资源领域46项,镇区和乡村治理领域6项,市场监管领域5项。

  (二)工作要求。

  一是自2023年12月1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街道不再行使。

  二是各乡镇街道在2023年12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是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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