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自2019年4月15日施行以来,整体实施情况良好,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提供了依据,推动了我市城市建设发展。
对比周边兄弟城市的收费标准,目前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型建筑收费额度除地下室和临时建筑外均位于省中间水平。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和市在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有关惠企、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精神,以及落实2022年5月2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维护我市经济和建筑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出发,暂不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并借鉴周边兄弟城市的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市区范围内(清城区、清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各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共有五条规范性内容。对比《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不作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有效期为5年,与修订印发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