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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重新印发实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4 23:20:2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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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远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重新印发实施的政策解读

  经七届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2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五年,将于2023年4月17日失效。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持续推动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拟将《办法》重新印发实施,有效期延长三年。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目前,我市现有民办养老机构19家,共有床位数2375张。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床位在100张左右,只能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等系列政策文件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为更有效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重新印发实施《办法》,保留原来的新增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
     二、实施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2号)

  (四)《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

  (六)《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三、修改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

  重新印发的《办法》将原《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修改为“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修改理由是:根据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避免造成误解,故删除“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字眼。

  市民政局就《办法》有效期延长实施三年的相关事项征求了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公众均无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民政局已召开评估会议并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1.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建或产权属于政府并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2.政府投资兴建或产权属于政府并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新增床位补贴。

  (二)《办法》的补贴类型

  本办法的补贴类型有:1.新增床位补贴(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2.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入住老人的护理等级进行每月每人补助)。

  (三)补贴的申请条件

  补贴的申请条件:1.新增床位补贴申请条件(详见《办法》第五、六条)。2.运营补贴申请条件(详见《办法》第十、十一条)。
    (四)补贴的金额及承担方式
    补贴的金额及承担方式:

  1.新增床位补贴: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8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5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按照清远市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实行(市财政按照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阳山县配套总额的70%进行配套,市财政按照连州市配套总额的40%进行配套,市财政按照英德市配套总额的25%进行配套,市财政按照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配套总额的15%进行配套)。

  2.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一)收住介护服务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二)收住介助服务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三)收住自理服务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审核及拨付程序
    审核及拨付程序:

  1.申请新增床位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2.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照本办法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机构内的本辖区户籍服务对象进行审核(详见《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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