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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市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09 16:29: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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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

  〈清远市市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

  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些规定与现行民法内容存在明显冲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为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企业按控规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而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行为可为自营、出租、转让、抵押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却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存在前后文的矛盾。

  一些商业性的幼儿园、肉菜市场等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依法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存在明显的与现行法律不符。

  《实施办法》对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作出的“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权属登记上不得设立他项权”的限制,属于公权的擅自扩大,于法无据,明显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精神。

  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宣布废止;因此,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群众、企业需求,建议废止《实施办法》(清府办〔2013〕37号)。如实际工作需要,可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制定。

  二、主要内容

  正文明确此次清理确定需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2013年4月9日制发的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37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群众、企业需求,建议废止《实施办法》(清府办〔2013〕37号)。如实际工作需要,可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清远市。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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