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07 10:46: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QYFG2020018

 QYFG2020018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0〕35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拥有或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通过扶持综合实力较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领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通过创新招商理念和招商模式,把引进总部企业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重点工作,围绕我市支柱和优势产业,加强产业链招商,引进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竞争力强、行业优势突出的总部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全面提升我市整体经济实力。

第三条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清远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商务、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我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相关决定。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下列类型总部企业:

(一)先进制造业总部。结合我市制造业发展优势和特点,鼓励新一代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二)现代服务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金融、物流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鼓励国内外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四)其他领域总部。除上述几类总部外,鼓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农业、食品加工等其他行业企业(除房地产外)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第五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及特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

2.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4.拥有或控股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5.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清远市的纳税义务。

(二)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1.先进制造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3.商贸流通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4.其他领域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或第(二)项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满足第(三)项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我市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

(二)在公布的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名单中且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三)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地方经济贡献、带动就业方面成效突出,且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龙头企业,在达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一事一议”。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提交材料

(一)现有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承诺书原件;

4.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原件;

5.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6.下属企业名单及各下属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材料、近3年的财务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8.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提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前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原件;

2.下属企业名单、各下属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材料、及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原件;

3.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并交验原件。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审。根据企业申报的总部类型,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核。市工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四)公示。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公布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8月集中进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每个企业奖励总额300万元。

(二)设立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100%给予奖励。

(三)设立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政策,按该高管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

(四)总部企业财政资助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总部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由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所属地区承担,其中市本级与清城区、高新区按照利益共同体比例计算,分别承担。

(五)按照《关于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粤财法〔2017〕11号)的文件精神。在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境内注册的企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企业落户奖和企业经济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用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总部企业新增办公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在清远设立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块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实施供地。

第十二条  完善服务配套

(一)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总部企业上市,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7〕76号)的规定,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总部企业扩大信贷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通过银团贷款、集团授信、企业联保等方式满足总部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完善政务服务。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办理的总部企业事项,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清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将总部企业纳入市企业服务办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总部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完善城市配套服务。提升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水平。总部企业的职员属于高层次人才或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持卡人的,可根据相关政策享受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应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我市总部企业 。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清远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对经认定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应每年向所在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申请享受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原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5日(有效期5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4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