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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2-25 09:55:5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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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G2020027



清府办函〔2020119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七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5日       



清远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精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出台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政策标准体系。各县(市、区)选取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示范点创建活动,全市建成2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1—2022年,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建立完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总结推广示范点经验,探索多元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各县(市、区)分别建成1家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3—2025年,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市、县(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或指导团队),通过社区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家长课堂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培养家长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县级政府)

2.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等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婴幼儿健康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县级政府)

3.落实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支持。倡导母乳喂养及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照护。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营造有利于婴幼儿照护的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级政府

(二)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的支持。

1.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在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符合标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结合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将托育设施纳入优化提升类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置内容。  

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级政府)

2.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社会、社区、乡村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各县级政府)

3.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积极组织申报“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努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扶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继续推动“爱心妈妈小屋”和“爱心托管班”建设。

推进建立托育与幼儿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幼儿托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县(市、区)教育局对幼儿园托班要建立台账,加强管理,确保规范办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级政府)

4.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创建为示范单位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级政府)

(三)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在登记当月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由教育部门及时推送信息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各县级政府)

2.规范托育行业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齐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合格从业人员,建立信息公示、收托保育管理、安全保障等的规章制度。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服务制度,从业人员入职后定期参加培训,接受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对托育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对列入联合奖惩对象的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强化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级政府)

3.加强卫生健康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职能,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卫生评价工作,如实出具评价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控工作,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县级政府

4.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托育机构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条件无证经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卫健部门提供的托育机构场所名单,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名录库,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级政府)

5.支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力度。教育部门应引导市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以及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获得相关证书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保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完成在职培训,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推行培训合格证书,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技能培训需求,借助行业、相关专家力量,做好培训课程标准的开发工作,纳入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范围。举办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大赛等,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3.发挥社会人才资源作用。对托幼园所、儿童保健等领域有经验的退休人员,鼓励通过返聘等办法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以及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为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1. 制定具体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工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工程,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创建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202012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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