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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1-25 12:03:1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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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函〔20229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119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

乡村风貌提升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决策部署和省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建设与绿色生态发展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后花园”相协调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度,重点打造2个整县建设的美丽乡村风貌带,要累计完成全县70%的美丽乡村风貌带建设;非整县建设的县(市、区)要累计完成4条以上美丽乡村风貌带。落实《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完成对传统村落的挂牌保护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对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测绘建档工作,对有历史保护价值的C、D级危房维修保护工作。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设明显减少,存量整治成效显著,新建农房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全市省级美丽乡村“个十百千”(含1个示范县、7个示范镇、89个示范村)示范创建区域的存量农房率先基本完成微改造,重点交通沿线、省际边界、重要景区沿线基本完成风貌提升工作,全市乡村风貌提升整体效果显现。

2023年,整县建设的美丽乡村风貌带在创建年度内要累计完成全县100%的美丽美丽乡村风貌带建设,非整县建设的县(市、区)要累计完成6条以上美丽乡村风貌带。到2025年底前,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设基本解决,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新秩序全面建立全市60%以上存量农房完成微改造,推动客家、广府、少数民族等各具风格的岭南特色乡村风貌和新时代清远乡村风貌充分呈现。

二、切实抓好农房管控

(一)强化规划管控。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房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各镇街要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简约实用的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规划空间的衔接。明确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点,对于中心村或发展潜力较好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时绘制建筑风貌效果图。鼓励农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

(二)强化设计引导。在推行使用《清远市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基础上,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点,编制符合当地传统风格的农房标准图集,与设计单位或专业人员签订中长期协议,为村民提供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技术指导,引导村民建设安全、适用、美观住宅。对村民按照住建部门或乡镇推荐的农房设计图建设住房的,给予资金奖励。

(三)集约节约、保护耕地原则。农房建设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尤其是水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依法使用林地,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四)优化农民建房审批及登记流程。县级人民政府要优化程序,规范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快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大力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精简登记申请材料,并严格落实不动产登记费用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

(五)持续清理整治农村破旧泥砖房。严格落实《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等9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泥砖房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委农办〔2020〕1号)要求,一是清除重点区域农村破旧泥砖房。对河道管理范围及其沿线低洼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四沿”(沿交通线、省际边界、景区、城市郊区)等重点区域的农村破旧泥砖房进行拆除。二是清除纳入改造计划的农村破旧泥砖房。对纳入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属D级的危房拆除重建,逐步实施改造。三是清除长期闲置农村破旧泥砖房。对长期无人居住和长期无人使用的农村破旧泥砖房,由镇、村负责联系房屋所有人协商拆除。按“一户一宅”要求,对已建新房的,要拆除旧的泥砖房。四是其他。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经评估无保护利用价值的农村破旧泥砖房,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治或维修加固。

(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落实新建建筑风貌控制要求,村民建房应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提出申请,经公示和村级组织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住宅的,要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七)加强农村建房全程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规范有效管理村民住房建设。加强执法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农村建房、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处置,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指导、逐步化解”的原则分步妥善解决。

(八)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尊重村民意愿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村民有序规范退出宅基地拆旧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保障所在村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需要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除依法需上缴的外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发展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推动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探索通过村集体统筹整合后重新分配、农户之间互换并地等方式,推动承包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积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加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性和经营性收入,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

三、着力提升乡村风貌

    (一)突出重点沿线连片建设美丽乡村。以美丽乡村风貌带建设引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以各类示范创建村为主要节点,以周边和沿线村庄为辐射带动对象,开展绿化美化,塑造节点景观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草和路桥、水利等设施对乡村风貌塑造提升的重要作用,结合“四好农村路”和村内道路硬化、古驿道保护修复利用、万里碧道建设等工程,沿线连片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和风貌提升,建设美丽驿站和风景长廊在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丰富村容村貌形态,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农业景观,鼓励规划打造地域特征鲜明的乡村风貌一县一品牌。

(二)分类提升村庄风貌。一是整治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泥砖房、削坡建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立面改造等。二是保护修复类村庄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以及古驿道等,修缮和改造要严格审批、科学实施。三是地域特色类村庄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重点挖掘其地域特征和传统文化习俗,建设各具特色、各美其美的美丽乡村。

(三)推进存量农房微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对于存量农房,结构完整、风貌和谐、质量良好、合法合规的保持现状;严重危及安全、无纪念价值的要清拆整治;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可进行立面完善等局部改造;对年代久远、局部破损、有地方特色和使用价值的泥砖房、青砖房可加固修缮、活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村推进农房外立面改造,但不得过度装饰和大拆大建新建农房要依据村庄总体风貌定位,区分村民住房和农业生产用房,既要采用乡土材料、乡土工艺,融合当地传统历史文化元素,又要合理运用现代加固材料、木结构等建材,因地制宜推广现代建造方式支持和培育传统建筑物件生产企业,保护传承传统建筑工艺和产业。对可利用的废弃传统建筑材料应回收利用。

四、强化支持保障

(一)完善政策体系。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推动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破旧泥砖房清理整治“三清三拆”工作有效衔接。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地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做好村庄规划评估和优化提升试点工作,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督促各地充分利用好拆旧复垦等政策,深化乡村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农村风貌提升工作指引及负面清单,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因地制宜编制农房设计图集,制定激励措施,引导村民按照住建部门或乡镇推荐的农房设计图集建设住房,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发挥乡村建筑工匠作用促进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以乡村旅游、乡村文化建设促进乡村风貌提升的相关措施。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拟定宅基地管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要在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绿化美化等方面对接乡村风貌提升的需求。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资、金融、档案、文史、地方志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强化支持保障。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统筹资金保障。各地要统筹上级及本级财力、省级涉农资金等相关资金,积极申报省级涉农资金,加强投入保障。安排资金支持设计下乡,支持乡村风貌提升项目。要做实做细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项目库,采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将财政资金优先投向群众积极性高、项目储备好、工作推进快的村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择项目建设模式,优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流程,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依照统一风貌指引积极申报新建、改造农房的村庄和村民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发挥金融支农作用,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在省级涉农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贴息,支持村民或企业贷款,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参与新建、改造农房和乡村风貌提升。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争取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三)强化用地保障。对符合要求的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应保尽保,保障村民“一户一宅”和“住有所居”。积极盘活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低效建设用地,开展拆旧复垦,为村庄未来发展腾出建设空间。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优化提升村庄规划时,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空间保障。

(四)加强人才和技术支持。出台激励措施,鼓励相关规划设计单位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存量农房改造、新农房建设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技术指导。深入推进“三师”专业志愿者下乡、“大师小筑”等设计下乡专业技术服务,鼓励建立驻镇(村)设计师制度,探索建立符合乡村特点的技术服务长效机制。加强乡村建筑工匠、扶贫干部、镇村干部和建设管理人员培训,为工作开展提供人才技术支撑。鼓励创新服务机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地市统筹、县为主体、镇村实施的工作机制,发挥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和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研究谋划和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将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纳入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抓好任务落实建立定期通报、函询约谈、追究问责等制度机制。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典型经验,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级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镇、村实施到位。

(二)强化基层动员。发挥好农村各类基层组织的作用,大力实施“头雁工程”,充分激发村党组织书记干事创业的激情与活力,使其真正成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主心骨。完善村规民约,发动村民投工投劳,积极参与质量监管、风格把控、成本控制、验收审核等环节,鼓励本地工匠优先承包风貌提升项目建设,确保质量和降低成本双保障。充实基层农房管控工作人员和技术人才,建立乡村建设协管员机制,参与乡村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管和后期管护。通过村民理事会、乡贤理事会等农村民间组织增强农村“自组织”能力,倡导鼓励乡贤企业家为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提供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机构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对设计、施工等做好指导服务。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三单一账”工作机制。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纳入市政府“十大行动方案”的督办范围,定期通报进度。制定美丽乡村风貌带年度验收标准细则,实施严格的验收机制,进行目标化责任制考核对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行挂图作战和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工作台账”的“三单一账”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督导小组,并把暗查和暗访作为主要检查方式,定期开展督查、暗访和进行现场点评。

(四)健全长效管护机制。重视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做到管护有制度、有经费、有人员,保障设施设备建成后持续正常使用,特别是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村道养护、村庄保洁、垃圾污水处理等方面加快探索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护方式,鼓励条件具备的地方将保洁维护与公益性岗位相结合,鼓励探索将农村生活服务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服务相结合,培育专业服务组织,壮大农村服务产业强化农民群众对长效管护的主体责任,建立村民参与村庄基础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共管机制。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的宣传引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踊跃参与。继续组织参加省美丽乡村系列评比活动以及省乡村振兴大擂台赛,举办市级擂台赛,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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