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5009
清农农〔2025〕21号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
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对《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清农农〔2021〕216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市场监管局 清远市林业局
清远市供销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