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9019
清府函〔2019〕35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
设立禁渔区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北江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合理开发、规范利用,确保我市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水利、航运枢纽以及水电站的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北江水域禁渔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禁渔区及其范围
(一)连江航运枢纽禁渔区
各航运枢纽(连州龙船厂航电枢纽、界滩、黄牛滩、黄燕、花溪咀、较剪陂、青莲、青霜滩,蓑衣滩、黄茅峡、架桥石、连江西牛航运枢纽)引航闸口上游1000米起至引航闸口下游1000米止之间的连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二)白石窑水电站禁渔区
引航闸口上游1000米起至引航闸口下游1000米止之间的北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三)长湖水电站禁渔区
堤坝闸口上游1000米起至电站尾水管闸口下游1000米止之间的滃江水域(包括泄洪道)。
(四)飞来峡水利枢纽禁渔区
从社岗防护堤与银英公路交汇处起至飞来峡水文站止之间的北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五)清远市区北江两桥禁渔区
北江大桥上游50米起至清远大桥下游50米止之间的北江水域。
(六)迳口水电站禁渔区
滨江头巾滩大桥上游100米起至迳口水电站尾水管闸口下游200米止的滨江水域。
(七)清远水利枢纽禁渔区
引航闸口上游1000米起至引航闸口下游1000米止之间的北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禁渔区范围由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显要标志明示。
二、禁渔区内全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三、禁渔区内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和其他任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禁渔区超标排放污染物。
五、禁渔区内原则上禁止抽沙作业等影响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为管理水利工程、航道工程的除外。
六、通过禁渔区的船舶(含竹木排)要按指定航线行驶。超出指定航线进入禁渔区内游览、观光的船舶,必须经该枢纽工程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并按指定地点游览、观光。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渔区渔业管理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九、公安、环保、市场监管、水务(水政)、海事、航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合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禁渔区内渔业执法管理工作,维护禁渔区的正常秩序。
十、本通告从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