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15

解读《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9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依法对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切实推进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合作备忘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9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制定实施。《合作备忘录》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联合激励对象。适用于清远市区域内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二是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明确了各部门间数据的传输以及激励措施成效的反馈方式。三是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对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36项联合激励措施。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税收服务和管理、财政资金使用、产业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土地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领域、商务服务和管理、进出口便利化、运输便利化、市场监督管理等。四是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清远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将A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A级纳税人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反馈其它部门,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联合激励资格并停止联合激励。五是其他事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合作备忘录》主要围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的联合奖励措施,并通过联合激励措施具体划分落实部门、责任主体,建立以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格局,进一步提高联合激励机制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力求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落实涉税联合激励工作,建设诚信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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