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信(经促)局,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建设和服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工信〔2020〕84号)、《关于印发2020年清远市支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专项资金申报指引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清工信〔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清远市支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生产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生产工业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已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1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列入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清远市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2.产品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
3.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医疗资质许可、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等专业生产资质;
4.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设立企业、已停产清场企业不列入此次申报范围)。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达到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
5.除广东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政策资金外,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技术改造未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6.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奖励标准和资金核定、
1.奖励方式。设备更新事后奖励。
2.奖励比例。按1月10日至6月30日间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设备投资额认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6月30日支持期内。
二、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资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专业生产资质文件复印件。
5.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各级政府签署的调配或收储采购合同、协议复印件或由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调拨或收储文件、通知等。
6.1月10日至6月30日的新增或转产产能调拨汇总表及每日调拨单复印件。
7.1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的生产机器设备(含配套软件)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照片。
8.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等存在关联交易的配套生产企业,需提供与终端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的供销明细和合同复印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9.产品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等补充说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10.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补充材料
申报资料参照附件2范本制作,一式2份用A4纸打印,按顺序整理成册,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留存1份,1份报市工信局。
三、申报流程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现场核实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新增设备情况、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和疫情防控物资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情况,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报市工信局(附件1);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市工信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完成专项资金审核流程,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四、时间安排
1.项目企业于7月3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过期不受理。
2.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应知尽知,加强指导,及时抓好政策落实。并于7月12日前请示行文联同企业所有资料,通过清远市党政协同办公系统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注意事项
1.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提供设备定价的证明材料,并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具体额度。
2.财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3.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1.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1-2.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设备明细表
1-3.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企业新增或转产产能调拨情况汇总表
2.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
清远市工业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日
(联系人:范云倩,联系电话:0763-337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