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7-06

一、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工信〔2020〕84号)精神,为支持高耗能企业向高技术制造业转型升级、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高耗能企业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本细则所指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市高耗能企业向高技术制造业转型升级、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发债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借款。

第四条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先付后贴的原则。


二、 资金支持对象、标准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贴息对象 在清远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重点支持对生产线、重大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

第六条 2020-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励。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最高奖励不超过当期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贴息奖励金额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贴息时间原则上按节能技改项目备案之日起,建设期限2年内已完工的项目。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等原因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高耗能企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完备的节能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对促进我市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示范作用,项目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四)项目节能量需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六)与金融机构签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名称与备案证项目名称一致。

    (七)企业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等文件;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 

    (五)项目贷款利息明细表(含贷款类型、贷款金额、合同编号、贷款利率、贴息期内利息);

    (六)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单、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核息报告;

    (九)第三方机构节能量审核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并按规定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三)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请示文件,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打分形式评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并排序,再经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议审议、公众网站公示以及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等程序,择优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节能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贷款贴息资金下达文件后尽快将预算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企业。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各地工信部门牵头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获得资金的处理方式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负责开展贷款贴息资金日常监督检查,组织贷款贴息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分配资金的拨付进度、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获得款贴息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市的做法支持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文件自2020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清远市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