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就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奖励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先进制造业及高技术行业企业包括列入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的行业企业。
本细则所指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市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发债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借款。
第四条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标准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贴息对象:在清远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企业。实施技改方向包括:
(一)扩产增效。扶持企业优化投资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和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三)设备更新。扶持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的使用;支持设备更新换代,淘汰老旧设备。
第六条贷款贴息额的确定和贴息的标准。2020-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竞争性专项)技改资金,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已完工项目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励。贷款贴息额依据金融机构出具贷款合同及相关有效凭证予以认定,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最高不超过当期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贴息奖励金额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贴息时间原则上按技改项目备案之日起不超过2年。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等原因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奖励。
第七条贷款贴息资金的用途。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的补充,不得用于工资、接待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完备的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示范作用,项目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
(六)与金融机构签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名称与备案证项目名称一致。
(七)企业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等文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土、规划选址等批准文件或产权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按规定无需办理的则无需提交);
(5)项目贷款利息明细表(含贷款类型、贷款金额、合同编号、贷款利率、贴息期内利息);
(6)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单、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7)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第三方机构核息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并按规定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三)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请示文件,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报送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打分形式评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并排序择优,再经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议审议、网站公示以及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等程序,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技改贷款贴息专题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贷款贴息资金下达文件后尽快将预算资金下达到项目企业。
第十一条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对拟奖励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各地工信部门牵头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必须与备案证项目名称以及报统计数据项目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已享受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对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或完工评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材料。
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原则参照省市财政资金有关验收或完工评价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技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指导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做好技改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加快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如发现申报企业(实施主体)有虚报、假报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有关享受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如国家、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贷款贴息相关政策有调整,我市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