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7-20

QYBG2020028

清远市教育局文件

清市教〔2020〕76号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教育大会指示精神,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秩序,有效引导广大家长、学生理性选择学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督促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社会和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招生原则。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科学规范的招生方案,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入学为根本遵循,规范招生行为,创建规范、有序的民办学校招生环境。

    (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筹管理下,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协调发展。民办学校招生要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由市教育局审批但涉及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中心区域民办学校管理体制的批复》清府函〔2018〕113号文办理。

    (三)免试入学原则。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学生。严禁通过校外培训机构招录学生。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应采取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招生。

    (四)信息公开原则。民办学校要公开招生信息,要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安排、招生方式、录取结果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

    (五)自我约束原则。民办学校要加强行业自律约束,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招生规定,共同维护学校招生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实施

    (一)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七年级(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应是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二)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管理权限,在
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原则上主要面向所在县(市、区)招生。

    (三)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1周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计划招生。

    (四)报名时间。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与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同步。

    (五)报名方式。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纳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招生报名平台统一管理。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可采取校内报名和平台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招收初中学生。凡符合入学和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其报名。

    (六)招生方式。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公开报名,如果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七)录取结果公布。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家长和社会公布录取名单。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以简化程序,直接录取,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录取名单。

    (八)注册。民办学校在录取名单公布后,及时通知被录取学生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注册。如由于学生(家长)原因导致注册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应在注册结束次日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后续补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摆脱“应试教育”影响以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方向性问题,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教育部门、学校的形象,因此,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深入了解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的目的意义,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有利于促进教育均衡、保障教育公平出发,共同维护好教育秩序和招生秩序。

    (二)细化招生方案,推进阳光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省、市关于规范招生工作相关通知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民办学校年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并及时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主动公开,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要设立并公开招生咨询热线电话和联系人,及时、主动、耐心、准确、全面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和群众关心问题的宣传释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形成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各民办学校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收费标准、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各民办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公告)中应有“三个承诺”(即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招生等工作、不收取各种学生个人简历及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的内容,并于公布前1周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三)加强检查指导,规范招生行为

    1.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和范围。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在零增量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招生。

    2.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招生过程应向辖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民办学校开展任何与招生挂钩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遴选或变相遴选行为。民办学校举办“校园开放日”向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时,不得同时组织学生报名,不得通过组织测试或面谈、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等途径提前招生。

    3.加强检查和监督。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日程安排开展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过程的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录取过程要做到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

    (四)严肃招生纪律,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经核实的民办学校违纪违规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主管部门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罚措施。对未按要求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的县(市、区),或者出现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违规考试招生(包括以各类培训机构、体验课、夏(冬)令营、编程班、研学活动等方式变相考试选拔生源)行为的,视同为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不力,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视情况分别给予核减分数或者降低评价等级处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




                                                                                        清远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0日

(政策解读)清远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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