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救﹝2018﹞82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发〔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清府〔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备案;要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城乡低保、特困在册保障对象人数为基数,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审批通过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三、各地要健全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管理。
四、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实施重要性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
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8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清远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日
清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
附件
2018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
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单位:元/人月
城乡低保标准 |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
638 | 440 | 503 | 228 | 1021 | 704 |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最低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服务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保障水平在该地区农村标准上适当提高。
3.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除足额将供养资金拨付到供养机构外,还应拨付敬老院日常运营补助专项资金保障机构日常运营,确保全市集中供养服务水平得到同步提高。同时,应合理调整政府集中供养人员的零用钱发放标准,使提标工作得到切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