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
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背景依据
2013年《清远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由我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当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18年,按照市政府关于“十件民生实事”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工作要求,全市统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要求:“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我局严格按照四类地区提标要求,制定城乡低保标准、低保补差水平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发〔2016〕147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
(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清府〔2018〕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提标水平: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要求,清远属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是638元/月和440元/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是503元/月和228元/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发〔2016〕147号)文件要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6倍执行,分别是1021元/月和704元/月。2018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不低于现行标准要求。
(二)实施和补发时间:《2018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城乡低保、特困在册保障对象人数为基数,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审批通过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各地制定的当地标准不得低于市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解读:二者都为“最低标准”,各县制订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市级规定的城镇638元/人月,农村440元/人月;各县制订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市级规定1021/人月,704元/人月。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二)“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解读: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发放的低保资金总额除以低保人数后的平均值,各县(区)实施新标准的当月底,城镇低保平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503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28元/人月。市民政局会从提标当月底开始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确保新的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得到严格的执行,各县(市、区)城乡平均值可以高于市公布的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但不得低于,发现某县(市、区)补差水平不达标,市局将会开展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