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1043
清农农〔2021〕264号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商务局
清远市供销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3日
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按照下列条件及标准申报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原则上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二)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清远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下列认定程序:
(一)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并视申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社及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二)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经认定公布的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实行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上传到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清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广东省重点龙头企业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纳入清远市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八)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九)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清农〔2013〕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附件:
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gdqy.gov.cn/qynyncj/gkmlpt/content/1/1484/post_1484620.html#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