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乡村振兴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23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指出“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于2019101日起施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粤农农规〔20204号),于20206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级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我局于2019815日印发了《清远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198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815。因《试行办法》有效期届满,结合我市农田建设管理实际需要,根据新修订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428号)等国家和省农田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重新修订了《清远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办法》必要性如下:

(一)是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需要。

高标准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建设高标准农田,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进入新时代,我国粮食稳产保供既要保数量,还要保多样、保质量、保生态,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迫切需要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的工作需要。

清远市委、市政府在《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清办发〔201914号)明确指出,要“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实施办法》是权力下沉的工作需要。

(三)是充分利用清远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改革试点成果的需要

2017年起,英德、连南、阳山选择部分乡镇以镇为单位全面开展“以奖代补”模式,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富有成效的试点成果制定《实施办法》是更加巩固这一成果的需要。

(四)是落实国家、省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客观需要。

国家、省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于2022年先后印发实施,按上级规划部署,市县新一轮规划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设数量和建成质量并重、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并重,产能提升和绿色发展相协调,把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修订《实施办法》,能更好创新实施路径,强化激励约束,完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目标,实现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推动我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全前列,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实施办法》参照国家、省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细化了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程序,为项目具体实施提供质量和时间保障统一规范了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明确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农田建设是提升粮食产能、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我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实施办法》从源头上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使项目管理人员、实施主体等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办法将有效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科学管理水平,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督,加快推进我市农田建设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章 “总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约束范围、概念、项目类型、责任分工管理程序和规划编制等内容。

  (二)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对象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制主体;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公示、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备案和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下达程序等内容。

(三)第三章“项目实施和验收”,明确了年度项目实施、项目建设期限、法人单位、自筹资金、施工管理、相关单位资质要求、计划调整与终止、定期调度统计等相关内容。明确了组织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项目合格依据、公示牌设立等内容。

(四)第四章“项目管护和报备”,明确了建后管护、档案管理、报备制度等内容。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社会监督、内控制度、监督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审计督查等内容。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市级办法制定、办法解释说明、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四、制定或者修订亮点

(一)实施办法》在之前《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了近年新修订的农田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对相关依据进行了补充,主要包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428号)等现行法规依据

(二)实施办法十一、第二十条分别增加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立项或规划设计上,应保持与上级政策衔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等相关政策要求”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应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评定应按GB/T33469规定执行。建设所产生的新增耕地若用于占补平衡,需在项目报备、耕地质量评定上与自然资源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34号)规保持与上级政策衔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另要求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能更直观地体现建设前后耕地质量提升的效果

(三)实施办法》第二十中,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并负责对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初步验收工作。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跨镇(街)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有关新型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投资核算、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更加明晰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实施主体的具体组织实施责任,更有利于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的简化程序、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督,确保农田建设质量。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一)《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出了当年完工的时间要求,以切合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分解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的完工要求。通知第二大点第(六)提出加快项目建设。一是倡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报批材料和审批流程,鼓励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二是项目初步设计经市级审批立项后,应立即启动投资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加快项目实施;三是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农业耕作习惯,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早开工、早建成。最终达成项目在1031日前全面开工、在1231日前完工、在完工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的目标。

(二)《实施办法》报清远市人民政府备案,列入清远市直各部门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文编号QYBG2023015

六、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于2023522日印发,自20236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根据《实施办法》编写形成上政策解读材料,通过文字解读的形式与《实施办法》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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