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2月印发了《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2022年12月13日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清府办〔2022〕40号),将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2月20日。《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网点设置、回收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34条内容。
因部分条款存在操作性和合法性如依据不足、与上位法不一致、条款表述不精准等问题,需对《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进行废止。
二、主要内容
正文明确此次确定需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2020年2月制发的《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5号)、2022年12月13日制发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清府办〔2022〕40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清远市。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