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探索建立新型人口管理制度等工作部署要求,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助力清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调整亲属投靠登记户口、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登记户口、大中专学生回原籍登记户口及引进人才入户等四项落户政策。《实施意见》继续保持城镇地区落户零门槛,主要调整的是放宽乡村地区的落户条件。
(一)调整亲属投靠登记户口政策
1.城镇地区亲属投靠条件与现行的政策基本不变。《实施意见》提出“在我市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城镇地区的,可近亲属投靠登记户口”的落户政策(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在乡村地区亲属投靠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我市乡村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乡村地区的,可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登记户口”的政策,与现行政策对比,调整并放宽乡村地区“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条件,新增“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情形。
(二)调整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登记户口政策
1.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居住登记户口与现行的政策基本不变。
2.乡村地区放宽合法稳定居住登记户口的落户条件。
3.城乡地区均新增“居住在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登记户口”的情形(其他近亲属是指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
4.明确合法稳定就业登记户口的情形。与现行政策对比,城乡地区均放宽稳定就业登记户口条件,不以具有合法稳定居住为前提。
(三)调整大、中专学生回原籍登记户口的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后其户口在原学校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的政策,与现行政策对比,取消“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及实际在乡村居住”等落户条件,新增“中专学生”的适用对象和“肄业、退学、辍学”的适用情形,大、中专学生回原籍的落户门槛全面降低。
(四)调整引进人才入户政策
《实施意见》调整了乡村地区人才落户的政策,新增提出城镇地区人才落户的政策。此外,《实施意见》与《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人才返乡落户的实施细则》(清公联〔2023〕123 号)不相冲突。《实施意见》可以保障更多返乡创业就业的人才在其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五)明确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
1.落户只作户籍变更登记。
2.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成员资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3.英德市和佛冈县作为全面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的试点地区,试点期间,英德市和佛冈县的相关户籍政策按照当地有关试点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