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4-1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为水上航运、水上文化旅游活动和水上生产生活提供重要保障的重要举措,清远市政府将《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纳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清远海事局起草。《规定》于2025年3月4日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八届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意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主要内容和特色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清远市辖区内水域众多,水上活动频繁,作为珠江水系干流之一的北江穿城而过。同时,辖区内有飞来峡水利枢纽等多个通航建筑物(船闸),水上交通条件较为复杂。加上全市水上体育文化旅游活动日益增多,进一步加剧了水上交通安全的风险和管理难度。作为地方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为水上航运、水上文化旅游活动和水上生产生活提供重要保障,对于发展航运经济、文旅经济和北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提高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操作性、针对性,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基本遵循,规范我市在实际管理中形成的一些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促进北江航运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水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地方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二、制定意义

制定《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为水上航运、水上文化旅游活动和水上生产生活提供重要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航运经济、文旅经济和北江生态经济带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订《规定》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水上交通安全事关地方安全稳定全局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制定《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市在维护北江航道畅通,保障通航安全,发展水上文旅产业,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通过制定《规定》,将进一步厘清水上交通安全相关主体的职责范围,明确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更加科学化、数智化和生态化,对于我市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订《规定》是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充分挖掘和利用北江资源,大力推进北江流域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北江经济带已成为清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积极构建“三铁一通一航”和“六纵四横二联”现代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北江经济带的规划与实施对于深化区域经济整合、优化交通网络架构、驱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升通航效率,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增强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搜救能力,对于服务北江经济带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订《规定》是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提升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的需要。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主要是规范大型船舶在高等级航道的通航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内河管理的需要,急需结合我市水上交通管理实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厘清相关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类行业主体的管理要求和职责,进一步强化各类主体在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活动时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要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操作性、针对性。

(四)制订《规定》是完善水上应急机制,加强我市水上应急响应和搜救能力的需要。

水上应急机制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高水上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一环。我市水域多、水上活动多、涉水主体多的特点,增加了建立水上应急机制的复杂性和开展水上应急搜救的难度。为了提高预防和救助的操作性,控制水上交通出现严重安全事故和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急需从保障安全畅通着手,建立健全全市水上应急机制,强化责任制,保障我市重点水域、重点航段的水上交通安全,使应急救助工作有章可循。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本《规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同时借鉴了湖南、云南、浙江,广州、珠海、肇庆、潮州、杭州等省内外地市已出台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规定》共29条,立足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聚焦重点难点,突出创新创优,主要内容和特色如下:

(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晰各方管理职能。

《规定》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现状、水域特点以及社会发展需求,系统整合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体系,制定了细化具体的管理要求,明确在清远市行政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涉水相关管理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形成了我市齐心协力共同治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局面(第四条、第五条)。

(二)强化船舶和水上设施管理,填补水上新业态、新兴船舶管理规定空白。

近年来,一些非传统的水上活动逐步增多,在我市行政水域内出现了龙舟赛、横渡北江等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水上活动,给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带来新挑战。同时,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休闲活动的出现,对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龙舟赛等各类水上民俗活动的管理责任主体(第四条、第五条)。对新型的水上休闲活动采取了引导有序发展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有条件水域划定涉水活动范围,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对乡镇自用船舶、长期闲置船舶、渡口渡船等船舶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基于对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以及促进相关水上新业态、新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两方面的平衡考虑,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动力船舶等新兴船舶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补充完善和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填补管理空白。

(三)完善水上安全基础设施管理要求,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助航保障。

我市目前拥有两座大型水利枢纽共四座船闸,武广高铁北江特大桥等诸多重要桥梁,成为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通航要素。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实际情况,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通航要素,如船闸、桥梁、船舶修造企业等制定针对性的管理规范,明确船闸运行管理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桥梁防撞设施、助航标志以及安全标志等建设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第十八条)。为有效治理当前出现的桥墩垂钓等有碍通航安全的问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在通航水域的桥梁及其他架空设施的任何部位进行捕捞、垂钓等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第十六条),对防汛泄洪、气象监测等(第二十一条)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

(四)界定市县两级水上搜救中心的职责和运行的机制,健全水上搜救指挥体系。

近年来,清远市水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搜救成员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有力地应对了水上各类险情,水上搜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进一步健全水上搜救指挥体系,实现省市县三级水上搜救指挥体系有效覆盖,推进水上搜救高质量发展,《规定》对清远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职责和运行的机制进行界定,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上搜救职责,指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水上搜救分中心,参照市水上搜救中心机制运行,为今后水上搜救中心的发展和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五)从水上交通安全角度,助力北江经济带建设和清远水运事业发展。

根据清远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打造清远特色水上休闲活动区域,《规定》设置了保障涉水活动安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条款(第二十六条),赋予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涉水活动的安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引导涉水活动安全有序发展,形成良好发展态势;回应清远登记在册船员较多,船员权益保障和素质提升亟待进一步提升的现实需求,设置了推动船员素质高质量发展的条款(第二十五条)。

(六)借鉴先进经验,体现了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协同立法的需求。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为进一步响应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协同立法需求,促进北江流域与珠江水系进一步融合贯通,推动我市水运事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规定》内容注意与广州、肇庆等珠三角地区城市水上交通安全立法的协同性,在一些术语表述、标准设定和规则设置上与大湾区内各地市同期立法尽量保持一致,做到规则相衔接、机制能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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