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司法局

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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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局机关各科室(处)、直属各单位,市律师协会:

  《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反映。

清远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6日



 


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律师管理工作的形势和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1.完善律师党组织工作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2.推广党员律师带动经验。律师事务所应当推动实施党员律师“一拖二”工作经验,落实每名党员律师联系1至2名非党员律师工作制度。

  3.支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发展。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做好党务工作,积极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4.律师事务所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律师社会责任担当。律师队伍应当在日常工作生活和网络媒体使用传播当中发挥正能量,主动做坚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捍卫者、传播者和践行者。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5.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

  6.律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7.强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明晰合伙人管理职责分工,建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日常事务;鼓励引导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探索成立管理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8.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责任。应当严格落实《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9.落实统一收结案和利益冲突审查解决等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记制度,鼓励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系统化管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编号、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严格落实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并不断明确和完善利益冲突的内部解决原则和机制,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委托事项。

  10.落实印章和专用文书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做好使用登记,确保专用文书、印章使用与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实现对应和统一。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对统一接受委托的所有业务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11.规范接案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办理非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加盖印章、出具所函、介绍信;不得为本所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12.落实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的制度,防止律师私自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主动向委托人出示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三、加强律师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管理

  13.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投诉查处、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业务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律师服务质量。

  14.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通过公示、向委托人出具告知书等形式,如实告知委托人有关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应当告知委托人办理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5.严格执行法律服务禁止性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严格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通过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可以“捞人”、实施或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诱导委托人从事妨碍司法活动等违法行为。建立律师兼职和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内部核查机制,禁止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禁止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执业。

  四、加强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

  16.鼓励加强信息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系统,加强人员、业务、质量、分配管理,便利律师执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鼓励律师事务所开展“智慧律所”建设,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检索等手段,提升法律服务品质。

  17.建立并畅通重大信息报送机制。各律师事务所可探索设一名党员为本所的信息员,负责兼顾重要通讯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全市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律师代理社会重大关切的案件信息等情况及时报备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坚持落实并进一步畅通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律师协会之间关于各自依职责对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处理结果的相互通报机制。

  18.加强对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律师协会,出台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业务、质量、分配管理的指引,并指导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做好对法律执业人员上岗前的职前培训。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以及管理人员的普遍轮训;努力搭建平台,大力开展交流活动,切实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19.实施管理“示范带动”项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树一批内部管理规范的示范律师事务所,培育一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创新项目,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行业内总结推广。指导律师协会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评比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律师行业营造争相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良好氛围。

  20.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利用专业优势,在推动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完善中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实施政府、村(社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律师协助政府和基层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对社会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合理确定并落实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使其与律师承办案件的成本、律师的基本劳务费用相适应。

  21.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着力扶持和培育少数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特色、在全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骨干律师事务所。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引进高端人才,以适应律师业务的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向适中规模、集约化形态发展,形成以较大规模的龙头型律所为引领,中型所为中坚大多数,个人所、小型合伙所的占比逐步降低为相对少数的、符合我市实际的橄榄型律师行业发展格局。

  22.加强对年轻律师的培养。形成律师队伍科学化的年龄梯次搭配。律师事务所安排资深律师负责“一拖几、一带多”、“组长带组员”、“师傅带徒弟”等以老带新的方式帮助年轻律师成长,在加强业务技能的同时,更要积极引导青年律师科学建立个人职业规划和树立正确职业信念,并强化青年律师综合社会技能提升。在政府法律顾问人才选拔、村(社区)法律顾问名额分配、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公益法律服务团队建设、市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搭配等工作中有计划地给予年轻律师一定比例的参与名额和锻炼发展机会。尤其要把那些政治强、业务熟、懂管理、肯奉献、有担当、形象好、有一定实际工作经历的优秀的年轻律师推荐到市律师代表大会选入市律协领导班子(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

  23.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推动管理制度文化建设和职业理念文化建设。通过明确和突出立所理念、塑造并内化律师共同的法律服务价值观,强化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团队建设、打造品牌、统一行为准则和道德风尚形成,在行业发展竞争中长久保持自身凝聚力和竞争力,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总目标服务,打造高品质的律师事务所。

  24.加强公职律师的组织和管理。稳步推进公职律师示范性单位创建工作。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2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检查。定期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通过走访办案机关、回访委托人等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发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作用,对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指导市律师协会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落实对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管理措施。

  26.建立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投诉的律师进行调查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管理合伙人陪同一并配合调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约谈制度,对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多次被投诉,或者一年内多名律师被投诉、一名律师被多次投诉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必要时,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本意见自2023年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相关链接:《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清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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