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网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5-21

一、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一)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对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的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三)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四)对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五)发现有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一)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三)对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四)一旦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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