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11-04

清远市人民政府文件

清府〔2015〕16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 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 年-2015 年)》(粤环〔2012〕75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粤府〔2014〕6 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清府〔2015〕42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远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1)旧城片区:城西大道北以东,城北大道—明霞大道—附城大道以南,凤翔大道北路以西,北江河以北;

(2)大学城片区:凤翔大道北路以东,虎头岭大道以南,城东大道以西,大学路以北;

(3)新城片区:城西大道南以东,北江河以南,站前路以西,清远大道以北。

(4)清新片区:

清新迳口+区府片区:清和大道-城西大道北以东,禾叉坑路-环城路以南,飞来北路以西,滨江河以北;

清新飞水片区:环城西路(飞水规划段)以东,滨江河以南,城西大道北以西,清四公路-桥头路以北;

(5)清远高新区片区:

环城西路(规划)-湖城大道(规划)-建设三路-创兴大道-建设六路以东,清远大道以南,广清大道-凤翔南路(规划)以西,大燕河以北;

龙塘大道-龙安路(规划)-公冲街(规划)以东,大燕河以南,凤翔南路(规划)-龙星东路(规划)-广清大道-大沙塘路(规划)-凤翔南路(规划)以西,环城南路以北。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粉、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 mg/m3、灰分含量大于20 mg/m3的人工煤气。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2015年11月1日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清城区、清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六、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后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八、自2015年11月1日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清府〔2015〕42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总体范围

2.清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清新片区

3.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高新区片区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

 

附图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总体范围

附件2

 

附图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清新片区

附件3

 

附图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高新区片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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