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清远市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7-03

 

各县(市、区)环保局,相关企业: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国控、省控、市控)废水、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同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列入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电解铝,玻璃、陶瓷、印染和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锅炉、电解工段、喷雾塔、窑头煤磨窑尾等的排污口;

(三)20蒸吨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和窑炉;

(四)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等有组织排放污染源的;

(五)新建(改造)脱硫、脱硝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更换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六)废水污染源要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需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项目要安装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七)其它要求需要安装的企业。

二、严格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

(一)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排放口,同时应当符合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T/T76-2007)等国家规范要求。

(二)2017年国控企业必须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各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设备安装通知,督促和指导企业选购设备,引导企业选择在广东省集中度高、设备运行稳定、售后服务优良的供应商。按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技术要求及规范,排污单位应当在主要排污环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我局的“国发平台”或“智慧环保平台”联网。凡符合安装条件的,须在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及验收。凡环评批复要求安装的,必须做到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已安装的设备,凡校准不合格的必须维修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须进行设备更换并重新验收。同时排污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通过后,及时向我局递交相关申请验收资料,申请在线监控设施验收。

(三)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所有新安装或更换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具备安装动态管控系统的技术条件。自动监测设备凡带有任何数据修改功能和影响数据质量参数修改功能的,或不具备安装动态管控系统技术条件的,各环保部门一律不得予以组织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

(四)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以后,由使用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等执行。各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企业设备技术资料、性能指标、现场端建设和数据采集传输情况的审查,严格把好验收关。

(五)排污单位对在线数据的稳定性、准确性及在线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

三、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仪等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动态管控系统的需要,完成数据固化,并满足全程标定的需要(全管路通标气可返回测定);颗粒物监测装置连接数采仪,数据直接上传。监测点视频摄像头(360度)需安装在监测站房内,能够观察到站房内仪器、门窗等情况。

四、进度安排

2017730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2017927日前,完成调试、联网、验收等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所有自动监控设备的动态管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负责工作内容。为便于及时沟通联系,请各县(市、区)将联络员名单于201775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制定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计划,逐项明确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验收等时间进度,于713日前将建设计划表报市环保局。

(三)各县(市、区)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加快工作进度。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附件1:2017年广东省清远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未联网).doc

附件2:2017年清远市重点排污单位.xls

关于开展清远市2017年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盖章版).doc

 

 

联系人:清远市环境监察分局(在线监测室)  郭州民

  话:0763-387791513726993646

  箱:466963596@qq.com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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