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723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01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43号)要求,我局对1988年至现今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适时修订的规范性文件3件,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9件,2000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详细内容请见附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附件: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为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0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43号)等文件的工作部署,经过清理,对我局成立以来(即1988年)至现今制发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被新规定盖涵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我局规范性文件视情况作出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订的决定。
2000年1月1日前制发的我局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我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予以修订的我局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按程序报我局另行发布。
现将此次清理的有关我局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清环字[2000]002号);
(二)《关于北江河清远市区至江口段客(游)船和海鲜船环境整治意见》(清环字[2000]163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清环字[2001]001号);
(四)《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清环字[2001]009号);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通知》(清环字[2001]041号);
(六)《清远市环保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清环字[2001]058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清环[2002]125号);
(八)《清远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环[2003]152号);
(九)《关于广东省电镀和化学制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的意见》(清环函[2004]1号);
(十)《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清环[2004]9号);
(十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的通知》(清环[2004]50号);
(十二)《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清环[2004]108号);
(十三)《清远市环保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暂行)》(清环[2004]132号);
(十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环[2004]183号);
(十五)《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清环[2005]89号);
(十六)《关于规范省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清环[2005]134号);
(十七)《印发<清远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环[2005]167号);
(十八)《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废物有关工作的通知》(清环[2006]1号);
(十九)《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环[2006]40号);
(二十)《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工程专项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环[2006]60号);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环[2006]129号);
(二十二)《关于加强我市电镀、印染、皮革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清环[2008]13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监测站突发环境应急监测预案>的通知》(清环[2009]04号);
(二十四)《清远市环保落实<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清环[2010]82号);
(二十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清环[2010]223号);
(二十六)《关于环境监察实行分片管理的通知》(清环[2010]297号);
(二十七)《关于修订印发<清远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环[2010]396号);
(二十八)《关于加快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清环[2012]112号);
(二十九)《关于印发<清远市注册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环[2015]91号);
(三十)《关于印发<清远市非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环[2015]386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清远市2016年-2017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环[2016]106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重大治安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环字[2000]27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清环字[2000]043号);
(三)《关于印发<清远市环保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和<清远市环保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清环字[2000]60号);
(四)《关于印发《清远市“一控双达标”宣传方案》的通知》(清环字[2000]140号);
(五)《关于对工业污染企业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清环字[2000]192号);
(六)《关于加强工业污染源考核达标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清环字[2001]024号);
(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清环字[2001]043号);
(八)《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噪声达标复测工作方案>和<清远市烟尘控制区复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环字[2001]049号);
(九)《关于高考期间实施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清环字[2001]078号);
(十)《关于清远市区排污企业在线监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清环字[2001]094号);
(十一)《关于对冲天炉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清环[2002]009号);
(十二)《清远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清环[2002]054号);
(十三)《关于印发<清远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环[2002]056号);
(十四)《清远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实施方案》(清环[2003]061号);
(十五)《关于加强医疗废水和废物处理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清环[2003]136号);
(十六)《关于印发《清远市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环[2003]239号);
(十七)《关于强化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电子等污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清环[2004]33号);
(十八)《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环[2004]78号);
(十九)《关于印发<清远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环[2005]32号);
(二十)《关于加强污染企业整治工作的通知》(清环[2006]161号);
(二十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环[2006]181号);
(二十二)《关于要求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通知》(清环[2006]193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的通知》(清环[2007]21号);
(二十四)《关于确定清远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函》(清环[2007]67号);
(二十五)《关于继续开展固体废物管理的通知》(清环[2008]76号);
(二十六)《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值守和预警制度(试行)>通知》(清环[2009]150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清远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环[2009]161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2010年第16届亚运会清远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通知》(清环[2009]162号);
(二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清环[2010]163号);
(三十)《关于建立陶瓷生产企业废气治理运行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清环[2010]217号);
(三十一)《清远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十二)《清远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三十三)《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环[2011]203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电镀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环[2011]308号);
(三十五)《关于印发<清远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年度工作方案>(2011-2012)的通知》(清环[2011]383号);
(三十六)《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环[2011]384号);
(三十七)《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级企业管理的通知》(清环[2012]267号);
(三十八)《关于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生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清环[2013]04号);
(三十九)《印发清远市连江流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清环[2013]238号)。
三、决定予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清环[2004]88号);
(二)《关于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和电磁辐射管理的通知》(清环[2007]24号);
(三)《关于提高行政审批事项效能实施“一网式”审批的通知》(清环[2012]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