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9-27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类型部门编码职权名称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备注
1行政许可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1130020003441800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四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十四条。
     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2行政许可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1130050003441800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3行政许可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113007000344180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改)第五、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第七至二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4行政许可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1130090003441800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1.《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改)第三十六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5行政许可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1130100003441800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6行政许可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1130110003441800排污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5.《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五条。
     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7行政许可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113016000344180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五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8行政许可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11300100034418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24000344180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新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扩大污染物排放量;
     (二)设置饲料场、肥料堆积场、屠宰场、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墓地、公共厕所;
     (三)建设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放养禽畜;
     (四)设置排污口或者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
1.《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条。
     2.《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25000344180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二)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
     (三)堆积工业废渣;
     (四)掩埋动物尸体;
     (五)清洗有毒有害的器皿或者物品;
     (六)放养禽畜;
     (七)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1.《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2.《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160003441800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掩埋动物尸体的;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设置排污口、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的处罚1.《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80003441800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90003441800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00003441800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10003441800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20003441800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30003441800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40003441800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50003441800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60003441800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70003441800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8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790003441800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00003441800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10003441800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20003441800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30003441800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40003441800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50003441800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60003441800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70003441800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者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应急措施或者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80003441800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890003441800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00003441800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10003441800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20003441800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30003441800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40003441800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3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50003441800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及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60003441800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70003441800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80003441800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990003441800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00003441800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10003441800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者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20003441800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30003441800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40003441800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4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50003441800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6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7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8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090003441800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00003441800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10003441800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20003441800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30003441800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40003441800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五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5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50003441800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六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60003441800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70003441800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80003441800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90003441800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400003441800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410003441800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420003441800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四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430003441800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440003441800对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6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450003441800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七十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7.《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四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460003441800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470003441800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00003441800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10003441800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20003441800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3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4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50003441800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60003441800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7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70003441800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80003441800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590003441800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00003441800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10003441800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20003441800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30003441800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40003441800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或者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但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50003441800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60003441800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8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70003441800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八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8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190003441800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00003441800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10003441800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20003441800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30003441800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40003441800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50003441800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60003441800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9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70003441800对技术机构违法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80003441800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290003441800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或者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或者任意排放、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00003441800对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者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10003441800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20003441800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30003441800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40003441800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50003441800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60003441800对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0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70003441800对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80003441800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390003441800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00003441800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10003441800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20003441800对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30003441800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40003441800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50003441800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60003441800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1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70003441800对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80003441800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49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0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1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六十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20003441800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六十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30003441800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六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40003441800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六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50003441800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经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60003441800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2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70003441800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80003441800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590003441800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00003441800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10003441800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20003441800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30003441800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40003441800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50003441800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60003441800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但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处罚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3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70003441800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没有作出妥善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80003441800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690003441800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环保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时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处罚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00003441800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10003441800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20003441800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第三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30003441800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的处罚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第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40003441800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50003441800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第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60003441800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对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五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4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70003441800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80003441800对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或者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处罚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第十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五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790003441800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00003441800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10003441800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20003441800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30003441800对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40003441800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50003441800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60003441800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5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70003441800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80003441800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或者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890003441800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处罚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00003441800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罚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10003441800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20003441800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30003441800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处罚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40003441800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50003441800对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或者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处罚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60003441800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或者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或者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6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70003441800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或者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或者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80003441800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或者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1990003441800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00003441800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10003441800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20003441800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30003441800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第四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40003441800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第四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50003441800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或者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涉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60003441800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第五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7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70003441800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80003441800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在《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未补建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处罚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090003441800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处罚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100003441800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者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处罚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110003441800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处罚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120003441800对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或者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的,或者将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处罚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130003441800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 处罚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140003441800对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2150003441800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或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或者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或者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1.《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00003441800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8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60003441800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670003441800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60003441800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20003441800对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160003441800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或者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者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170003441800对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180003441800对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190003441800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10003441800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30003441800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19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40003441800对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0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5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1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70003441800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放)口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2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80003441800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3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290003441800对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4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00003441800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5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10003441800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6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20003441800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或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7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30003441800对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8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40003441800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09行政处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2130350003441800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依法立案应当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0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80003441800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1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90003441800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且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代履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第五十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2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100003441800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3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60003441800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处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4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70003441800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代为处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六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5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10003441800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6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20003441800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查封、扣押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7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30003441800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被责令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8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40003441800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19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050003441800对企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并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但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0行政强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3130110003441800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查封、扣押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1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190003441800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检查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2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260003441800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三款。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3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150003441800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二十一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4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220003441800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检查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5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280003441800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1.《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6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090003441800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7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040003441800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企业的检查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8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020003441800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1.《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3.《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29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050003441800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拆解企业的检查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0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070003441800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无)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无)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无)第三十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1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080003441800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2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140003441800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库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第六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3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200003441800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1.《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第三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佩戴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4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250003441800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5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060003441800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6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100003441800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1.《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7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110003441800对实施了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8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240003441800对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39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120003441800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0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130003441800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检查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1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210003441800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十一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2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230003441800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检查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5号)第二十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3行政检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06130030003441800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4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070003441800参与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
     3.《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5.《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执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应急计划,并协助省核管理机关做好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5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150003441800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1.《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
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监测标准和频率依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执行。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6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050003441800企业环境信用评价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第四条。
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鼓励、倡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及污染企业的信用管理。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7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160003441800水环境危险防控和评估,全面调查饮用水源流域范围内重点环境危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危险源数据库1.《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
环境危险防控和评估,全面调查饮用水源流域范围内重点环境危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危险源数据库。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8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060003441800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5.《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49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110003441800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三类第29条。
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50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030003441800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51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120003441800对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和处理1.《环境信访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2.《信访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3.《广东省信访条例》(2014年)。
指导各县(市、区)办理环境信访投诉工作,协助处理省交办的信访件,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办理意见建议,并做好跟踪落实。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52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100003441800对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实施督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53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040003441800对我省重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与纠纷的统筹协调处理1.《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54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090003441800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55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010003441800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规范性监督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第十三条。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
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环境监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公布监督信息。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0763-3362967。

256其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007300030201300800034418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服务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电话:0763-336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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