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清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条【职责分工清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通知和奖励发放。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查处

  第【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二)电子邮箱举报:gdqy12369@163.com;

  (三)来信来访举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清远大厦1401室)、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信访室。

  第五条【举报信息】举报时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第【有奖举报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或者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二)存在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受理调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环境违法主体分别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三章 奖励

  第八条【奖励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含税):

  (一)对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或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对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符合第六条第(三)、(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第【举报奖励原则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累计计算;同一案件被两人(次)以上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的同一线索适用不同奖励办法时,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条【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不予奖励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经掌握,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过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保密管理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专项安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归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或者泄漏举报人身份的;

  (二)在工作中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恶意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恶意举报,举报人捏造事实虚假、恶意举报诬告他人的,自受理举报核实之日起2年内取消恶意举报人的奖励资格,同时处罚部门有权将有关证据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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