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就启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4月8日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清新分局、英德分局、连州分局、佛冈分局、连山分局、连南分局、阳山分局、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分别启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1)”。行政执法专用章仅限于上述各单位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文件,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附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1)样式.pdf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